乳酸性酸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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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女孩网购毒蛇被咬致死,平台卖方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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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民初号

原告:齐某某,女,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

原告:杨某1,男,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男,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思,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新,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王某某,男,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B-2楼2层C、C、C室(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喜凤,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涛,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号恒鑫大厦20层5室。

法定代表人:陈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飞,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号2-12幢。

法定代表人:陈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富,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某某、杨某1(以下简称二原告)与被告邵某某、杨某、王某某、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转转公司)、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杨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杨建生、被告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新、王本思、被告杨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转转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喜凤、吴江涛、被告百世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飞、被告申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六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丧葬费元、亲属办理丧事事宜必要支出0元(包括误工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死亡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2、请求判决六被告连带支付调查取证费元,包括交通费元、住宿费元;3、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齐某某、杨某1变更死亡赔偿金请求金额为元,变更丧葬费请求金额为元。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之女杨某2分别于年6月20日及7月1日在转转公司运营的二手交易平台上,自邵某某处两次购买银环蛇,邵某某与杨某联系发货。第一条银环蛇由申通公司运输,杨某2于年6月24日收到。第二条银环蛇由王某某发货,百世公司运输,杨某2于年7月6日收到。年7月9日,杨某2左手食指被银环蛇咬伤,二原告遂将杨某2医院治疗,杨某2于当晚自主心跳减弱、无自主呼吸,随后持续昏迷。因陕西省没有银环蛇分布,医院没有银环蛇血清。二原告百般周折委托朋友从上海购买到银环蛇血清空运至陕西,注射后,杨某2并未好转。年7月11日,杨某2医院继续治疗,情况依然没有好转。年7月13日,在被医生告知不治的情况下,杨某2医院出院回家,并依靠呼吸机维持了最后两天生命,于年7月15日在家中去世。二原告认为,杨某2的死亡与六被告的行为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禁止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发布广告,禁止网络平台为违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服务。然而,一方面,邵某某违法在转转公司运营二手交易平台公开销售银环蛇;另一方面,转转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该行为,客观上对邵某某的违法交易行为提供了撮合服务,使得本不应当在网上买卖的银环蛇成功地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各种活的动物。《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申通公司、百世公司未对包裹进行验视及安检,王某某违法将活的银环蛇包装邮寄,导致本不应当被寄出的银环蛇被顺利寄出。邵某某与杨某联系邮寄蛇,杨某也参与其中。现无法证明杨某2被哪一条蛇伤害致死,两条银环蛇均有可能伤害死者。正是因为六被告各自实施了违法行为并连环配合,造成了杨某2顺利收到银环蛇并最终被该蛇咬伤不治而死。六被告的行为相结合共同侵犯了杨某2的生命权,应当对杨某2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原告作为杨某2的父母有权主张六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杨某2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家庭在城镇购房定居,杨某2自小在城镇读书、生活至去世,杨某2的父母均在城镇有稳定工作,家庭经济来源为城镇,应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赔偿标准计算杨某2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二原告为查清相关事实,先后赴清远市、北京市调查取证,相应费用应予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以下简称《人损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六被告虽然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行为共同结合导致了损害后果,本案涉及到两条蛇,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是哪条蛇将杨某2咬伤,故六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望法院支持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邵某某辩称,无论法院最终如何裁决,邵某某对杨某2身故表示遗憾,但邵某某不存在侵害杨某2生命权的行为。一、邵某某作为杨某代理人向杨某2销售银环蛇可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该行政违法行为和二原告主张的侵害杨某2生命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不具有相同性或等同性。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银环蛇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行为的合法与否决定于是否取得合法来源证明及检疫证明。即便银环蛇的出售方没有合法来源证明,邵某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等于侵害民事权利的违法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是对公民个人的保护,而是对公共利益的规范,不能依据此来认定邵某某的过错。二、杨某2身亡是被其饲养的银环蛇咬伤、没有及时就医、就医后向医生隐瞒事实,进而贻误治疗时机等因素叠加导致的,杨某2的身亡和邵某某没有关系。杨某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购买银环蛇可能造成的危险存在足够清楚的认知,其在饲养过程中未能保证自身安全被咬伤,应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且从齐某某在接受采访时描述的事实可知,杨某2没有及时就医,被咬伤后自行处理过伤口,在就医时说自己是被公园里的蛇咬伤的,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齐某某在接受采访时还曾表示在抢救时,由于没有及时使用呼吸机,导致了杨某2脑死亡。邵某某作为杨某代理人向杨某2销售银环蛇的行为不必然导致杨某2死亡。杨某2于年6月20日购买银环蛇后并未身故,并继续购蛇,可说明邵某某等被告的销售、运输等行为并非杨某2身亡的直接原因。三、邵某某尽到了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邵某某在向杨某2销售银环蛇的过程中,提示、告知杨某2银环蛇的危险性并应积极采取戴手套等保护措施。杨某2表示买蛇用于泡酒,但实际是作为宠物饲养,杨某2手指被咬伤,是其没有保护措施所致。四、二原告主张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无相应法律依据,各被告并不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各被告行为结合在一起仅仅是将银环蛇送达到杨某2手中,其收到银环蛇不代表必然会被咬伤、死亡。如按照原告主张,杨某2在收到第一条蛇时,就应该被咬,而杨某2还第二次购买了蛇,说明原告的逻辑不能成立。杨某2作为饲养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五、邵某某是作为杨某的代理人从事销售银环蛇工作的,即便二原告的主张成立,也应当由杨某承担法律责任。此外,二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2工作、生活在城镇,因此二原告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杨某辩称,我和邵某某是在网上认识的,我发布蛇的出售信息,邵某某如果有需要就会找我,我找其他人给邵某某发货。涉案的两条蛇都是邵某某找我,我找别人发货的,具体发货细节我记不清了。我和杨某2没有直接联系,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某辩称,我和杨某2没有直接关系,是杨某没有货了,让我帮忙发货,发了一条银环蛇,我只是帮忙的,没有收过买家和卖家的钱。银环蛇是杨某2自愿购买的,不是邵某某强买强卖的,邵某某也已经告知杨某2银环蛇有毒。杨某2作为一个成年人,在饲养银环蛇过程中被咬伤,应当自行承担后果。杨某2的去世非常可惜,我已经被工商部门罚款,已经承担了责任。杨某2购买了两条银环蛇,现不清楚她被哪条银环蛇咬伤,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转转公司辩称,我公司并非银环蛇买卖的一方,不是侵权人,没有侵权主体地位。在杨某2和邵某某的交易过程中,我公司没有任何获利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我公司作为网络平台已经尽到了注意和管理义务。用户注册时,我公司尽到了提醒义务,包括不得销售法律法规限制的商品。在日常平台运行中,我公司通过机器初审、人工复审、专门抽检,对用户发布的商品审查,要求我公司对海量信息检查是不现实的。事情发生后,我公司第一时间对邵某某的账户进行了封禁,与二原告取得联系后,告知了邵某某的注册信息,我公司还派专人到二原告家中慰问,并给了慰问金3万元。杨某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购买银环蛇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楚的认知,杨某2未能保证自身安全,被其饲养的银环蛇咬伤,且在咬伤后没有第一时间告诉家属被咬伤的事实,延误了治疗时机,杨某2应对自身过错承担责任。我公司同意邵某某的答辩意见。希望法庭驳回二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申通公司辩称,杨某2于年6月20日购买的第一条蛇确实是我公司承运,但二原告主张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的邮寄行为只是快递流通环节,不会导致杨某2被蛇咬到,即我公司的邮寄行为与杨某2被咬不存在因果关系。我公司投递的快递于年6月21日收件,6月24日被签收,杨某2于年7月9日被咬伤,时间间隔较远,且第二条银环蛇不是我公司运输。根据二原告提交的公园门卫谈话记录可以证实,我公司邮寄的蛇已经死掉,杨某2不可能被我公司邮寄的蛇咬伤。我公司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百世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参与杨某2购买银环蛇的环节。在邮寄过程中,即便我公司确定邮寄的是活物,也无法确定是否有毒,故我公司对杨某2的去世不存在过错。杨某2在转转平台先后购买了两条银环蛇,其中年6月20日购买的银环蛇并非我公司运输,我公司投递的快递于年7月6日已经被签收,杨某2于年7月9日被咬伤,签收时间和咬伤时间相差了近四天。杨某2的死亡是由于其饲养过程中疏忽造成的,我公司的邮寄行为与其死亡无因果关系。杨某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晓银环蛇有毒,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我公司虽然违反了相关行政规定,邮寄了活的动物,但已得到了相应处罚。二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二原告对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他意见与邵某某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确认如下事实: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转转二手交易网(
  张钢成

审判员
  刘雪琳

审判员
  佟 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鸣鸣

书记员
  张璐萌

文章来源法眼观察、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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